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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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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经反复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上海地区的天主教、基督教房产,大部分原属外国教会所有,解放初由政府房管部门接收。为使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得以切实贯彻,积极支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业实现自养,后又根据“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渐转移给中国教会所有”(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通知)的精神,基本上解决了这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房产历来是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
2、宗教房产在上海共有约130万平方米,除去自管自用的,还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租金收入逐年递增,1994年的宗教房产租金可望达到700万元。由于这100万平方米中有45万平方米是15个省(区)市共四十个天主教区在沪的宗教房产,还有相当一部分房产的产权分属中国基督教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本市天主教、佛教和道教等爱国宗教团体已明确表示不愿出售自己的产权房。因此,目前在上海即使少量出售宗教房产,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很可能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
3、宗教房产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1963年
批转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教会、庙观出租的房产,应按私人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办法。”其后,对于宗教房产历来是作为特殊问题来认真对待,在政策的掌握上也一向是以私房作参照的。如在上海地区宗教房产的政策性包租改为政策性代理经租,而且代理经租的宗教房产免收房产税,对宗教非居住用房的租金不予减免,等等。如现在即将宗教房产等同于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显然是不适宜的。
4、鉴于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缘于各种因素给宗教房产所造成的多样性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对宗教房产必然要自行物业管理,届时是否出售宗教房产,尚有待于作政策上的可行性研究。在新的格局尚未大体形成之前,宗教房产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在今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局将组织各宗教团体有关人员作深入调查研究,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意见上报你局。
5、对准备购房的宗教房产住户,我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包括爱国宗教团体)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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