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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去医院看病是居民日常生活中不能避免的活动。因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医护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检查患者身体、施行医疗措施的时候应当遵守严格的规范,患者也应当遵循医护人员的指导。
医院的指导规范由医院的管理层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的种类繁多,凭借详细的管理规范,制定系统的流程,提升患者满意度,同时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家住浙江某市的李某(女)近来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于是去医院做B超检查。按照当天的排班表,在B超仪器室内只有男医生王某一人,本着相信医护工作人员的心态,李某没有过多在意,按照王某的指示开始了检查。
检查开始了一段时间后,李某觉得不对劲。她之前也做过类似的检查,但时间和复杂程度好像比今天要简短得多。李某觉得王某的检查中包含了一些多余的步骤,还触碰了B超检查范围之外的敏感部位。
李某选择了报警,将自己的经历和感受都告诉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将王某做检查的手套带回化验,并将王某一并带回派出所做笔录。经过检验,判断王某不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未予立案。
李某对调查结果并不满意,于是转而向医院投诉。李某称,按照医院的指示规定,女患者做B超时,需要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但现实操作时,只有王某一人在检查室内,构成了违规。
经过医院的内部调查,在未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这一条件上王某确有违规,王某因这一行为已经被医院方停职。除此之外,王某和医院方的其他操作流程是符合规范的。
对于医院的信任和对医德的敬畏让李某放下戒心按照医院的指示完成检查,却疏忽了如此之大的风险,令其一时难以接受。目前为止,李某对医院给出的回应未置可否,仍在等待对王某的进一步处理结果。
【以案释法】
本案中,仍有如下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 警方如何判断王某不构成猥亵?
- 王某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评价?
一、警方将调查结果结合犯罪构成法律规定判断王某不构成猥亵罪
猥亵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未达到犯罪行为的猥亵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警方接到李某报案之后赶到现场,之后将王某用于检查化验的手套带回化验。化验结果显示,王某并未碰触李某所说的敏感部位,没有相应的痕迹残留。
另外,经过医院内部调查可得,除了未有女性医护在场之外,王某的其他检验操作流程检验规范。王某不存在利用病人心理满足个人非法意愿的行为,因而公安机关认为其不构成猥亵。
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王某适度处罚,并保障其合法行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本法规定特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在为李某做B超检测时,没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违反了管理规定,导致了与李某之间的矛盾。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医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形,给予王某警告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虽然有违规,但他的其余操作流程都是符合规定的,不存在强制猥亵患者的行为。在受到合理适度的处罚之后,李某和医院合法行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障,不再受到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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