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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修桥铺路都是善举,都会受到乡邻的赞誉。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到了现代,农民自己主动修桥方便相邻的行为,竟然被判定为非法,而且受到了处罚。做好事竟然受到处罚,这是为什么呢?
吉林省洮南市振林村中间有条洮儿河,把村庄一分为二,村民要想去对岸,需要绕行70公里,非常不方便。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黄德义出资4000元,造了三艘铁皮船,和三哥一起摆渡。因三艘船组成的摆渡船太小,2014年,黄德义又投资13万元焊了13艘铁皮船,连在一起组建了一座浮桥。
为了收回投资,对过往车辆按照小车五元,大车十元的价格收费。至案发,总共收费五万多元。
四年后,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认为黄德义是非法建桥,强制他拆除浮桥。2019年2月,黄德义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他的多名亲属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2月31日,黄德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所收的过路款退还百姓。其他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2021年底,黄德义向洮南法院提起申诉,被驳回后向白城市中院提起申诉,于今年6月26日被受理。
首先,需要说明两个事实:
①黄德义被迫拆除浮桥后,村民去河对面不得不绕路70多公里,耗时耗力,非常不方便。而且,当地政府没有修桥的计划。
②黄德义修桥后,极大的方便了村里的群众。广大百姓认为他收费是应该的。在黄德义退回过桥费后,退费最多的村民李某把两万元过桥费又还给了黄德义。
李某的理由是:我是开超市的,有黄德义的的浮桥,过河只需要十几分钟,我可以一天进货两次还可以照顾生意。没了浮桥,我得绕路70多公里,来回一次就得耗费三个多小时,一天只能进货一次,而且油钱也搭不起。所以,我给他过桥费是应该的。
就我们朴素的常人认知,自古以来,修桥修路都是善举,适当收费也无可指责。黄德义就是这种情况。修了桥,给大众提供了方便,适当收取费用,不是理所应当吗?
现在,桥拆了,黄德义被处罚了,老百姓出行不方便了,修桥的事也没人管了,这是人民法院处罚黄德义的初衷吗?这能算是执政为民吗?
显然,老百姓是需要这座桥的。如果你不建桥,我建桥你就说我非法,那么,还有道理可讲吗?
对此,《农民日报》评论:不能忽略群众实际困难,只执法不办事。
其实,《农民日报》提出的问题很普遍,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基层部门都是机械僵硬地执行法律规定,从来都不考虑群众的实际需要。于是,结果就是,只执法不办事。
但是,只执法不办事有什么用呢?唯一的作用就是表面功夫好看,好像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实际上却是一点实事都没解决。
执法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服务大众,为大众解决生活困难,而不是单纯的处罚。
希望黄德义案件可以敲响警钟,提醒那些基层官员们不忘初心,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吧!#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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