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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帖子关于私房、公房动迁(为便利,此贴中“动迁”包含了征收、动迁),
由于某位网友的发言可能触犯了版规而被删除,这里大致总结一下:
关于动迁方面新的裁判导向,可以参考: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沪高法民(2020)4号文件。
在公房动迁方面更加明确了以下几点:
1.【关于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明确了他处有房的房指“福利性质”分房,不包含商品房。
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原则不认定为“他处有房”,2020年新的裁判文书基本持该观点。
3.【同住人居住困难的标准】:按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4.【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空挂人员”一般不享受动迁利益
在私房动迁方面主要: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在宅基地方面:特定补偿项目和独生子女补偿利益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特定补偿归特定人员,独生子女归父母子女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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