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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0日,刚怀孕不久的我发现有点留红的迹象,之后和老公马上去了方斜路的红房子医院看急诊(为了及时诊治,连医保卡也不回家取)。医生诊治为先兆性流产,开了3天的保胎药黄体酮针剂,但是3天并没有见效,于是在4月13日又去了医院,开了7天的药黄体酮针剂和保胎中药。
在地段医院注射的第五天,发现了剩下的针剂并不是保胎的“黄体酮”,而是混有两只孕妇禁用的致畸药物“丙酸睾酮”(俗称雄激素)。当时我还是本着相信医院的药剂管理,打了遗留的一支黄体酮。回家后我马上电话询问医院,经过后医院“核查”,承认是医院药房发错了药,但是只承认我手中保留的两支药是错的,坚持已经注射完的五支药没有发错。药剂科还厚颜无耻的问我家地址,说要来帮我换药,理由是保胎要达到医生开出的量。
为了确保胎儿的安全、健康,我们查询了很多网站、咨询了很多的医生,这种药的影响现在无法准确的检查出来,最晚的可能要到小孩青春期发育的时候才会表现出来。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导致胎儿变性!
经过三次与医院交涉,院方还是先前不负责任的架势,医院专家来跟我们讲,药剂小不会有什么问题,女孩子最多体毛多点,男孩子的话就没有什么问题,而且就算没有注射过这种针剂的人也有可能出现畸形啊什么情况;医疗事故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十个手指都有长短的。真的不敢相信,关系性命攸关,眼前三个有医德的医生怎么会说出这种话,丙酸睾酮”明明是孕妇禁用的,现在倒成了无关痛痒的药。院方还要我们不仅提供余留的两瓶药剂和打过药剂的瓶子,还要出示地段医院的注射证明,确认打错药物。天啊!哪有这么个医生,肯揽这种事!我曾经提出让他们出示证明,证明他们院方确实只发错二只“丙酸睾酮”,可他们依自己是法人单位为由,取证权在他们手里,有权不向我们提供证据。那地段医院证明我们更不可能提供出。
无论我要把孩子生下来还是停止妊娠,医院都不肯承担什么责任,就连一张责任证明都不肯给我们出,都是模棱两可的话,说最后决定的还是我们自己,根本不给我们任何专业性的、明确的答复。让我们怎么把孩子生下,以后如果问题我该找谁,现在都已经推三推四。过几年还不知道为变成什么样。即使我们提出,我有一个60mm的卵巢囊肿,会不会对今后的生育产生问题。
我们就这么被医院弹回来了。为了优生优育,为了对今后孩子的负责,全家人不得不做这个心痛的决定:中止妊娠。我们还能有其他选择吗?明明是红房子医院给我造成了这么多的伤害,却要我们举家来帮医院承担这个悲剧后果。我们担心今后的生活是否会有新生命的诞生,为什么作为一个关系着人命的机构,会这么不负责任呢?医德何在!
5月14日医院打来电话答应赔偿我500元作为精神安抚,并要求我和他们签所谓协议来摆平事情,并且强调拉(口头)承认只错发2只针,还傲慢的说如故你不服,可上法院尽管告我们医院,因为这件事情没有达到医疗事故的范畴.医院不怕.
我当时就一个回绝拉他们,我自始至终和医院也声明拉赔偿不是我所需要的,我只希望医院能给我开张事情证明并书面致歉,医院却表示开证明和歉意书是牵涉到法律责任不能开给我.
做拉还不敢当.我心里只有一个字"怒";医院的玩忽职守导致我们失去孩子,竟然还不愿承担责任,以法律的空子来庇护自己,太没责任.在现在倡导精神文明建成的时候,医院用这样的态度来逃避和推卸责任,让人心寒.死刑犯到最后服刑期间还有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将其剥夺,难道你们医院的失职就直接导致我们孩子生存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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