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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浙江永嘉一家俬公司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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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8:2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17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永嘉县南亚特家俬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永嘉县南亚特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周。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厂房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下家山村。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木门的加工生产,现场主要有切割机2台、压机1台、打磨机1台、漆台2个、喷漆房2个、烤房1个、木板加工车间1个、喷枪2只等设备及配套设施。现场生产时有喷漆废气和粉尘等污染物产生,现场已建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但未建打磨废气治理设施,打磨产生的粉尘通过排风扇排放至车间外厂区内的空地上。你公司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3项“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应编制报告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4月19日)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2023年4月19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2023年5月4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等;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5月9日),证明你公司生产使用的油漆和涉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评估价值的情况等;
6.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原材料组成成分的情况等;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ZF1D00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5月10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3年4月10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已拆除的情况等;
9.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所在位置;
1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1.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2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轻情形等因素,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
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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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13: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手太快,应当有个整改期限,整顿期限,关停时限,还没挣钱,先打趴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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