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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如果一个法官只知道照搬法律条款,那人人都可以做。另外法律应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主裁定权,因为立法者未必能面面俱到的考虑到所有细节,而法官是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应该是最清楚案件的细节。
吉林白城市黄某自掏腰包修建浮桥,却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案件一经曝光,更多细节也被披露出来。
因黄某的村里有一条河,却没有桥,百姓出行极为不方便,黄某一家就是靠在河边摆渡为生,方便了群众也赚取微薄的收益养家糊口。
后来黄某一家自掏13万余元修建了浮桥(浮桥:是将很多条船固定在一起,并铺上钢板,可行人可过车),为收回成本,黄某一家对过往的车辆收取5到10元不等的过桥费,也是因此黄某一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案发时黄某共收取5万余元过桥费。
黄某辩称他收取费用并非强制性,也没有不交钱就不让过桥的情况,所以法院以他强取强收过桥费来定性寻衅滋事罪,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据交钱最多的李某和其他村民证实,黄某所述均为事实,甚至法院宣判后退赔了李某两万余元,李某收到钱后还将这笔钱给黄某又送了回去,按照李某的说法,他认为交这钱很合理,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桥,他每次出行都会多绕行70多公里。
一审后,浮桥被强拆,黄某一家除孩子外,其余17人均被判刑。
图片与案件无关
小编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1、黄某并非强取强拿,交费全凭自愿,也未扰乱公共秩序,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违规修建道桥,或者未经批准修建道桥,会处以行政处罚,也仅仅是行政处罚,而非刑罚。
3、一审法院宣判后,法院对违建桥梁一拆了之,完全视附近百姓出行于不顾,真的太铁面无私了,既然这么铁面无私,对违法建筑零容忍,那么前不久武汉某高档酒店违建为什么不拆除,而仅仅是罚款,面对人民群众的质疑,给出的解释却是要考虑营商环境。
面对浮桥怎么就不考虑群众出行方便了?如此执法,如此双标,太让人难以信服了,甚至让人联想到这中间是否有猫腻。
4、不仅不应该对黄某判刑,相反更应该对黄某进行表扬,黄某仅凭一己之力解决了当地人出行难的问题,没给当地财政增加任何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做了好事,是为公共事业做了贡献。
难道做了好事,做了贡献非要当事人吃亏贴钱才能被承认吗?
图片与案件无关
5、如果法院认为黄某的浮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拆,那么强拆后,你倒是给当地建一座合格的桥啊?结果却是什么都不做。
什么叫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什么叫改变民生?对黄某这个村来说,建一座就是,你们不建,黄某自掏腰包修建,你们还多般阻挠,你们是权利没处用了吗?
6、死读书,不如不读书,照搬法律条款还都能搬错。拿着高工资,享受着高福利,却做着有损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指望你们来维护一方正义,真是痴人说梦。
7、如此这般判罚,谁还敢做实事?以后想做善事的人,只能捐款,不能亲力亲为,例如挣钱后想给村里修条路,只能捐款,不能参与,这必将严重打击部分有善心人的心。
8、一审法院必须给当事人道歉,并将浮桥恢复,另对当事人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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